徐德高 孫厚利 楊寶川
  本報訊(記者徐德高 通訊員孫厚利 楊寶川)“謝謝檢察官,有了這張清單,我心裡踏實多了。”日前,即將入監服刑的曹某拿著《隨身財物清單》這樣表示。在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室製作的這張清單上,曹某的隨身財物一目瞭然,包括他最惦記的一臺存有前妻和兒子照片的筆記本電腦。這是該院規範在押人員隨身財物管理的縮影。
  “隨身財物”是指在押人員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財物。按規定,隨身財物應通知其家屬領回或隨人移送羈押場所或者代為保管。但在實踐中,有的案件承辦人往往因忙於辦案,對在押人員隨身財物的處置不夠及時,而在押人員因為並不知情,手中也沒有憑證,從而擔心這些財物難以追回,成為一塊“心病”。近兩年來,通州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共接到37起在押人員要求追回隨身財物的訴求。
  為此,今年年初,駐所檢察官在廣泛調研,並征求多方意見後,專門製作了一份《隨身財物清單》。該清單一式四份,由案件承辦人、涉案在押人員,以及看守所接待人員三方簽字之後,其中一份交由辦案人員附捲待查,一份交由看守所作為收押憑證,一份由在押人員自行保存,一份由駐所檢察官留作檢察監督的依據。
  “到現在,我們已對56名在押人員的隨身財物製作了《隨身財物清單》,不僅穩定了在押人員的情緒,而且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。”通州區檢察院駐所檢察室負責人說。  (原標題:隨身財物不再是在押人員“心病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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